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云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335号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梅堰安宁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姚松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超,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权,男,193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迪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