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万海与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海,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万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武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武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6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