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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受权与被上诉人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受权,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受权,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礼华,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邓庆松,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心竹,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袁受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江浦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91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受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礼华,被上诉人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河、陈心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袁受权在原审中诉称,其于2012年10月以事业单位职工及副高职称的身份退休。2013年2月21日,江浦设计院要求其签订离岗退养手续。2014年7月,其发现自己退休工资与同类人员(同一时段退休、同样副高职称,不符合离岗退养的人)工资差额较大。2014年7月4日,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该局答复由用人单位酌情处理。2014年8月26日,江浦设计院作出决议,同意补发其退休工资差额,并于2014年9月开始发放其差额工资。2015年4月13日,江浦设计院以单位职工反对为由,撤销该补差决定,停止履行退休工资补差义务。江浦设计院单方撤销补差承诺,无故停止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判令:江浦设计院继续履行退休工资补差决定,按同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标准补齐差额。江浦设计院辩称,袁受权于2012年年底在江浦设计院改制转企过程中,自愿选择划入提前离岗退养。工资套改完成后,根据浦政发(2003)132号文件的规定,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计发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改制前(以2002年12月31日为准)。袁受权在2002年12月31日前的职称为专业技术中级,工龄计算至2002年,共计32年。而袁受权所称同等资历的退休企业职工工龄均在35年以上,职称为副高级。江浦设计院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核算的工资数额发放袁受权退休工资,符合政策规定,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袁受权原系江浦设计院职工,于2012年10月退休。2013年2月21日,袁受权申请按事业单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职称按中级。2014年7月4日,袁受权向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其2012年退休后,与同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差异很大,要求江浦设计院按统一标准发放养老金补贴。2014年7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其请江浦设计院酌情予处理。2014年10月9日,江浦设计院经研究决定,同意按照张曙娟、袁受权、沈国平退休时绩效工资标准补差退休工资。2015年4月13日,江浦设计院又经研究作出决定:1.撤销于2014年8月26日做出的同意补发张曙娟等三人“事企差额”的同意书;2.停止补发张曙娟等三人的“事企差额”;3.扣回此前补发给张曙娟等三人的“事企差额”。2015年12月1日,袁受权向南京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宁浦劳人仲案(2015)1778号仲裁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袁受权于2012年10月退休,其要求江浦设计院继续履行退休工资补差决定,给予其按同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标准补齐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袁受权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袁受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民事合同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是基于其退休后与江浦设计院之间已有的退休金补偿的合同纠纷,其已经退休,已不属于劳动者,故双方之间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于2014年7月4日向江浦设计院提出的请求系要约,江浦设计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决定系承诺,该承诺已经生效,且该合同在2015年4月13日前也已履行。2015年4月13日,江浦设计院作出的撤销决定系毁约。综上,原审裁定认定案由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江浦设计院辩称:江浦设计院经会议决定,发放袁受权退休补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案由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非民事合同纠纷。综上,原审裁定正确,袁受权的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本案中,所涉纠纷系因袁受权与江浦设计院曾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后江浦设计院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该院所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高于原事业单位职工待遇引发的争议,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动争议纠纷为宜。因袁受权于2012年10月退休,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其退休待遇由社会统筹依法支付,现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江浦设计院不负有向其支付相应退休待遇的义务。江浦设计院先决定发放,后又决定撤销发放袁受权“事企差额”的行为系其自主行为。现袁受权请求江浦设计院继续履行退休工资补差决定,按同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标准补齐差额的主张,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袁受权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袁受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