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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卫民犯非法采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卫民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78号罪犯陈卫民,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陈卫民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潍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陈卫民的上诉。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陈卫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卫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卫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