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20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