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与吕树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4号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树涛。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树涛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邮寄方式和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传票等文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本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以实现其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本案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送达申请书等文书,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本院遂告知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有效的户籍证明或其他联系方式,但申请人均未能提交。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