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21702-2。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4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为3020005325XXXXX5,付款行中信银行保定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蔡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票面金额9万元,持票人为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