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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21702-2。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4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为3020005325XXXXX5,付款行中信银行保定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蔡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票面金额9万元,持票人为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