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贾晓东与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王明、刘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东,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王明,刘海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43号原告贾晓东,公务员。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法定代表人徐振强,经理。被告王庆海。被告王明,33岁。被告刘海军,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东与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庆海、王明、刘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贾晓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