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元洪与李文峰、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洪,李文峰,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45号原告高元洪。委托代理人孙元江,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峰。被告张玲。委托代理人李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洪与被告李文峰、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