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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元洪与李文峰、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洪,李文峰,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45号原告高元洪。委托代理人孙元江,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峰。被告张玲。委托代理人李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洪与被告李文峰、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