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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星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中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徐州星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中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街道十字街南。法定代表人何淑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星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北环路南侧(腾新服装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春来,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强。上诉人沭阳县中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星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胡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3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听证。上诉人中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淑忠,被上诉人星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永平、周春来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辰公司一审诉称:星辰公司与中联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2014年11月13日星辰公司委托车辆从太仓沙溪国峰印染向中联公司送货20822米,同日由吴强签收。吴强是中联公司的会计。经多次协商,中联公司找种种借口拒不支付货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联公司、吴强给付货款人民币89534.6元;2、中联公司、吴强承担诉讼费用。中联公司一审未作答辩。吴强一审答辩称:其是中联公司的会计,星辰公司的货是其按照中联公司程序签收,签收后送货单还应当由中联公司老板和会计正常签字,再交给星辰公司,从老板那里拿钱。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中联公司向星辰公司赊购纱布20822米。现星辰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送货单、证人任某证言、(2015)沭胡商初字第00055号庭审笔录、银行卡明细对帐单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吴强系中联公司员工,其接收星辰公司货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中联公司承担货款给付义务。星辰公司与中联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价款。星辰公司主张向中联公司出售纱布数量为20822米,且中联公司未付货款,星辰公司提供了由中联公司会计吴强签字的送货单、吴强的陈述、证人任某证言证实了纱布的数量为20822米,亦证明了星辰公司与中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为付款时收回星辰公司所持有的送货单据。现该单据仍为星辰公司持有,由此可认定中联公司未向星辰公司支付货款,故对星辰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纱布单价,星辰公司提供的2014年1月14日条据单价为4.6元,考虑到纱布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结合双方付款记录,星辰公司主张纱布单价4.3元/米,应予以支持。中联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星辰公司给付货款89534.6元。二、驳回星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中联公司负担。中联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星辰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吴强签收的纱布有质量问题,中联公司已经退还给星辰公司,应当将20822米纱布中已退还的15788米的货款予以减扣,剩余的货款同意支付。2、原审酌定单价为4.3元/米不合理,应该按3.5元/米结算价款。被上诉人星辰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1、双方于2014年11月23日形成买卖关系,交付纱布共计20822米,上诉人主张在2015年1月22日退还给被上诉人的15788米纱布与本案无关,20822米纱布的货款上诉人并未支付。2、针对单价问题,上诉人前后有多种表述,原审法院依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记录,酌定价格为4.3元/米并无不当。原审被告吴强二审未作陈述。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中提供一份新证据:证据1、物流公司司机唐晓峰和星辰公司吴永平签字的单据一张(原件),单据载明退回15788米纱布,吴永平签字认可表示收到,拟证明15788米布已退回星辰公司,应从总货款中予以扣减。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星辰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笔退货退的是2014年12月12日交付的19388米纱布中的部分货物,数量为15788米,有中联公司出具的验收记录表为据。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吴强未予质证。被上诉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二审中提供一份新证据:证据2、中联公司木料验收记录表【影印件,原件在(2015)沭胡商初00055号卷宗中】,载明星辰公司2014年12月12日的纱布19388米中退回15788米,上有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淑忠签名,拟证明上诉人举证的证据1中退货15788米是2014年12月12日所交付的退货,所涉货款已在该批货款中减扣,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中联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该证据看不清楚,不予认可。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原审被告吴强未予质证。对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将结合被上诉人的证据予以认证。对证据2,经与原件比对,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该15788米退货退的是2014年12月12日星辰公司向中联公司供应的19388米纱布中的部分,与本案2014年11月13日20822米纱布无关。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二审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案外人唐晓峰出具一份单据,载明:“今有星辰布400米39卷、188米1卷,40卷共15788米,因布匹质量问题,送至太仓沙溪国峰印染厂返工。收货人:唐晓峰(137××××1880)。车号:苏N×××××,司机号码138××××0513。中联公司2015年1月21日。”星辰公司吴永平在上签名并书写“今收到沭阳中联退回漂白34×30,16支,布15788米。星辰公司吴永平2015年1月22号”。2014年12月12日,中联公司木料验收记录表0001357号载明:“供应商:星辰,2014年12月12日,纱布……合计19388米,15788米退回。检验员:吴强”上有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淑忠签名。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2015年1月21日上诉人中联公司退回被上诉人星辰公司15788米纱布的货款是否应当从案涉20822米纱布货款中予以减扣;2、案涉纱布的单价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15年1月21日中联公司退回星辰公司的15788米纱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相应的货款不应从案涉20822米纱布货款中予以减扣。理由如下: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中联公司2015年1月21日经唐晓峰退回星辰公司的15788米纱布,退的是双方2014年12月12日交易的货物,该批货由星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供应给中联公司,纱布总计19388米,其中15788米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工退回星辰公司,中联公司为此出具验收记录表,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何淑忠签字确认。据此,该批15788米纱布与本案2014年11月13日20822米的纱布没有关联性,相应货款不应从案涉货款中予以减扣,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纱布的单价原审酌定并无不当。理由如下:从双方历次交易的价格来看,2014年8月之前按4.6元/米计算,2014年8月之后按4.3元/米计算,案涉交易在2014年8月之后,结合市场价格波动因素,酌定案涉货物单价为4.3元/米。上诉人主张4.3元/米的价格是2014年8月的价格,至2014年11月时纱布的单价降为3.5元/米,但其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酌定案涉纱布单价为4.3元/米,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中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上诉人沭阳县中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为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8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