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翠连与张国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连,张国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30号原告张翠连,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马广密,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张国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连诉被告张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连撤回对被告张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