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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翠连与张国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连,张国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30号原告张翠连,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马广密,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张国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连诉被告张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连撤回对被告张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