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姚启彬与姚启琴、朱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彬,姚启琴,朱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姚启彬,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启琴,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轶,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启彬诉被告姚启琴、朱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启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光亮、被告姚启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被告朱轶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启彬诉称:姚启琴、朱轶于201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2013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姚诗逸。2014年11月11日两人经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2年11月份姚启琴有身孕以来,不能正常经营出租车,致收入锐减。朱轶每月均收入4543.62元。姚启琴、朱轶每月还房贷1220.25元、车贷2993元,同时于2014年8月7日支付姚诗逸保险费4362元。因此,生活入不敷出。2013年8月21日,婚生女姚诗逸出生后,患蛛网膜囊肿,急需大额资金治疗。无奈姚启琴、朱轶先后口头向姚启彬借款。姚启彬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3月15日各贷30000元、10000元给姚启琴、朱轶两人,由姚启琴出具借条。姚启彬认为借款系婚内借款,但姚启琴、朱轶离婚后,互相推诿,拒绝偿还,故姚启彬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姚启琴、朱轶偿还借款40000元。原告姚启彬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姚启彬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两张,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证明判决书确认的相关事实;4、车贷还款凭证,证明买车贷款的事实。被告姚启琴辩称:1、真实性有借条为凭,三性均无异议;2、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是由姚启琴所借,但是是经过朱轶同意的,是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姚启琴和朱轶共同偿还借款;3、姚启琴与姚启彬是兄妹关系,但是因为情况无奈,××,只能向哥哥借款,但是借款时,是经过朱轶的同意,也向哥哥说了借款的用途。被告姚启琴针对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判决姚启琴与朱轶离婚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借款)可另案诉讼的事实;3、病历以及部分的票据,证明两被告婚生女姚诗逸治病的事实和孩子花费的费用;4、××案、用药情况、医药费票据,××、用药情况及支付医药费的事实;5、火车票、汽车票、地铁票,证明被告姚启琴带女儿姚诗逸到合肥、××的事实;6、保险单,证明被告为女儿姚诗逸购买3万元保险的事实;7、车贷还款凭证,证明姚启琴每月还贷的事实;8、社会保险存折,证明姚启琴每月购买社保600元。被告朱轶辩称:1、姚启彬与朱轶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姚启琴在与朱轶离婚诉讼期间伪造的;2、姚启彬没有给付姚启琴借款本金;3、朱轶的女儿在治病期间,夫妻二人有足够的财产进行治疗,无需借贷;4、姚启彬与姚启琴是亲属,有利害关系,该民间借贷是姚启琴伙同姚启彬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朱轶针对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姚启琴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案;2、××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蚌埠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拨付审批表(复印件);3、2012年-2014年铁路四班制班次表;4、铁路工作证、通勤乘车证(复印件);5、朱轶公积金账户明细;6、朱轶工资单;7、中国工商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8、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9、调解协议书。以上九份证据证明两被告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付,并不需要借款;10、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法庭笔录;证明1、借条系伪造后补的;2、朱轶平均工资4680元;3、姚启琴在离婚诉讼中陈述其借款140000元系借姚启光50000元、姚启磊50000元、姚启彬35000元,三姨15000元与本案诉讼相互矛盾;4、证明2010-2014年,二被告共同运营出租车;5、出租车每年有油补。姚启彬、姚启琴、朱轶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及合议庭认证意见如下:(一)姚启琴、朱轶对姚启彬所举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姚启琴对真实性无异议,朱轶对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时间有间隔,并在一张纸上,字迹一样,认为借条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核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3,姚启琴对真实性无异议,朱轶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判决书可以显示在作出此判决的时候,法院没有对此债务予以认可,同时还可以证明此笔债务是在姚启琴、朱轶离婚期间,姚启琴伙同其兄长制造出来,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4,姚启琴无异议,朱轶认为此笔车贷在2012年7月23日已经清偿完毕,而非姚启彬所称在2013年还在还贷款,本院经审核认定车贷已于2012年7月23日还清。(二)姚启彬、朱轶对姚启琴所举证据1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姚启彬无异议,朱轶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判决书可以显示在作出此判决的时候,法院没有对此债务予以认可,同时还可以证明此笔债务是在姚启琴、朱轶离婚期间,姚启琴伙同其兄长制造出来,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姚启彬对真实性无异议,朱轶认为急诊病历的时间不是借贷发生的时候且只能证明部分的费用支出,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4,姚启彬对真实性无异议,朱轶认为部分票据只有一部分是发生在借贷的时候,所有的费用加在一起,去掉医保报销,总花费4万元左右,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5,姚启彬对真实性无异议,××有因果关系,朱轶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部分票据只有一部分是发生在借贷的时候,且不止有姚启琴的票据还有其他人的票据,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采信朱轶的质证意见;对证据6,姚启彬无异议,朱轶认为3万元是保险金额,不是保费,保费只有4362元,达不到姚启琴的证明目的,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7,姚启彬无异议,朱轶认为其与姚启琴有能力支付车款,没必要进行贷款,并且在2012年7月车贷已经还清,本院审核后认定车贷已于2012年7月23日还清;对证据8,姚启彬无异议,朱轶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审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三)对朱轶提交的证据,姚启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小孩的治疗,朱轶是不闻不问的,其他证据复印件不予质证,姚启琴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1,本院经审核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因其系复印件,朱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证据3,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4,本院经审核后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5、6,本院审核后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7,系孙登云于2013年9月1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取款凭证,证据8系姚启琴于2011年7月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取款凭证,证据9系姚启琴与朱轶于2015年2月17日达成的关于执行离婚生效判决的调解协议,本院审核后认为该三份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0,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姚启彬与姚启琴系兄妹关系,姚启琴与朱轶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1日经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850号判决书判决离婚。2013年8月21日姚启琴与朱轶婚生女姚诗逸出生,被诊断患有蛛网膜囊肿。××需要,姚启琴于2013年11月20日向姚启彬借款30000元,于2014年3月15日向姚启彬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40000元,并向姚启彬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四哥姚启彬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姚启琴2013年11月20日”“借条今借四哥姚启彬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姚启琴2014年3月15日”。因姚启琴、朱轶至今未还款,姚启彬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姚启琴、朱轶偿还姚启彬40000元。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朱轶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因为借条的真实性有待确认,且姚启彬没有提供给付借款的凭证,姚启琴没有提交收到借款的证据,但朱轶未提交可以推翻书面借条载明内容的证据,结合姚启琴在孕期即急诊住院,姚诗逸患有蛛网膜囊肿,并在蚌埠、合肥、上海等地多次进行治疗等情况及朱轶在借贷期间的月收入状况,并不排除姚启琴需要借钱治病的可能性与合理性,且结合借款人与姚启琴的兄妹关系及借款数额,朱轶关于案涉民间借贷真实性的质疑,不足以否定姚启彬的证据优势,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案涉民间借贷发生于姚启琴与朱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姚启琴借贷是为了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定姚启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支持姚启彬要求姚启琴、朱轶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启琴、朱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姚启彬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姚启琴、朱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