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秀梅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张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张秀春,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王秀梅与张秀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