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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秀梅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张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张秀春,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王秀梅与张秀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