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138号原告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杓袁村151号。法定代表人董长江,男,蒙古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巴维波,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申报大厅118-1号。法定代表人李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迪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优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鑫迪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江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巴维波、被告优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迪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7444元,现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尚欠原告64444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诉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4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优传公司辩称,1、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59540元;2、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鑫迪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87444元;2、付款通知书复印件六份及记账凭证一份,用于证明吴明春吴某系被告公司负责人;3、验收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已完成该工程,且被告对该工程已经验收且合格。被告优传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3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公司签章,签字人没有权限;2、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优传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以下证据:1、人事任免一份,用于证明吴明春吴某在公司的职务;2、情况说明与告知函,用于证明未付工程款为59540元。原告鑫迪公司对被告优传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有异议,是内部文件,对外不产生效力;2、对证据2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总价款、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及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64444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装饰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被告认可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4444元,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为59540元,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立案之日(2016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44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本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鑫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焦静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金慧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