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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71号原告刘艳丽,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