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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饶祖生某与杨某园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祖生某,杨某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祖生某,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杨某园兰,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429执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园兰某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园兰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园兰某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