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饶祖生某与杨某园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祖生某,杨某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祖生某,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杨某园兰,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429执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园兰某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园兰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园兰某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