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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3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胡久林与余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久林,余昌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久林,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余昌珠,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黄新国,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三里村黄屋组24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48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1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昌珠在中国工商银行1361账户内存款,以人民币203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