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查辉与被执行人林宗跃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查辉,林宗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胡查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宗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查辉与被执行人林宗跃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宗跃人民币3290元(包括本金3240元、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