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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江巨仁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巨仁,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69号原告:江巨仁,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被告:王鹏,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巨仁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巨仁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