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江巨仁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巨仁,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69号原告:江巨仁,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被告:王鹏,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巨仁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巨仁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