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津西路宏业建筑机械租赁部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津西路宏业建筑机械租赁部,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117号原告西津西路宏业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经营者侯秋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津西路宏业建筑机械租赁部诉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津西路宏业建筑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津西路宏业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