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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宋玉聪诉叶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聪,叶健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497号原告宋玉聪,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东南街6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70506391X。委托代理人苏飞,系四川金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期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健阳,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凉山州档案局1幢1单元1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7012140052。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聪诉被告叶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宋玉聪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