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磊,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磊、徐学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李某给被害人耿某办理了B2驾驶证,耿某分两次共给李某13,500元钱,李某出具盖有“临西驾校”的收据。2015年11月份,耿某在石家庄开车时使用该B2驾驶证,被交警扣押,经查证,该驾驶证系伪造。当庭出示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没有给耿某办理B2驾驶证。2013年,耿某带来他的一个朋友,说一共办理三个驾驶证。让其先把收据开出来,把三个人的钱开在一起,以后再转帐到其银行卡上。当时办理C本是4,200元,加上让其办理塔吊证的600元,耿某让其出具13,500元的收据。其跟着他去建设银行转账,自助取款机转不了。这事就撂下了,耿某再也没找过其,也没有给13,500元。当庭又供述出于给朋友帮忙,当时耿某求其给他开一个收据,其不懂法律,就给他开了。其辩护人辩称,虽然收据是李某出具,但此收据不是国家正式发票,不能代表李某收到13,500元。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搜查李某汽车和住处时均没有发现制造假证的制证设备,不能仅凭耿某的陈述认定李某伪造假证。李某长期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对驾驶证的样式、发证单位、年审等非常熟知,不可能将发证单位常识性错误的伪造驾驶证交付耿某。故指控李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某给被害人耿某办理了一本B2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耿某分两次共给付李某13,500元钱。李某出具了盖有“临西驾校财物专用章”的收据。2015年11月,耿某使用该B2驾驶证驾驶车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行驶时,被交警查扣。经核查,该驾驶证系伪造。耿某报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被害人耿某报案陈述,2012年,其在临西县交警队北侧饭店吃饭时认识的老板李某。当时看见饭店门口放着标有“办理驾驶证”、“路考包过”的牌子。其问李某���地户口能否办理B2驾驶证。李某说先给她500元钱,帮着办个暂住证,就能在本地办理驾驶证。当时说办驾驶证需要一万多元。其问需要什么手续,李某说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和3张一寸照片。过了一段时间,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交给李某。又过了几天,李某向其要了四五千元的办证费用。其问需不需要考试,她说不用,将钱交上她就能处理。2013年5月,李某打电话说驾驶证快办下来了,让其将剩余的费用交上。其两次总共给她13,500元。2013年6月,李某给其一张驾驶证,上面有其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其认为她给办好了。后来,其要办证费用的收据,她就给了一张印有“临西驾校”印章的收据。这之后,其还让李某帮着办了一个吊车操作证。当时李某说要600块钱,也不需要本人去。就给了她600元现金。后来其不在临西工作了,就再没有找李某问过这个操作证的事。2015���11月份,其在石家庄桥西区裕华路和维明大街交叉口开车时,被交警查住。经查询发现这张驾驶证是假的,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2、耿某提交李某出具的NO1107477“培训费13,500元,加盖临西驾校财物专用章”的收据;3、耿某被查扣的B2驾驶证照片;4、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该支队下辖没有冀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这一单位的证明;5、衡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关于在衡水辖区内无机动车驾驶人耿某信息的证明;6、耿某对被告人李某照片的辨认笔录;7、2015年12月14日临西县公安局对李某驾驶汽车的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在该车储物箱一塑料袋内发现“临西驾校财务专用章”一枚、“八方驾校临西办事处”印章一枚、“八方驾校临西办事处财物专用章”一枚。并对涉案的“临西驾校财务专用章”予以扣押);8、临西县公安局对李某住处的搜查笔录和照片(在李某住处的书桌抽屉内发现编号1107477的收据存根联和2014年2月17日编号1107476的塔吊操作证收据存根联);9、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3年四五月份,其在临西交警队北侧路西开了一家小饭店。耿某经常到店里吃饭,就和他认识了。当时饭店玻璃上写着“驾驶证”、“资格证”的广告,经营代办驾驶证业务。耿某找其办理B本驾驶证,其说外地的办不了,只能办理本地的。后来耿某给其二三百元要办理一张塔吊证,其就在邯郸给他办理了塔吊证,他一直没有来拿。其当时办理驾驶证业务用的是临西驾校的章,临西驾校没有注册,该章是找朋友帮忙刻的。编号为1107477的收款收据是其给耿某出具的,其在填票人的署名上写了李,上面“临西县驾校财务专用章”也是其盖���。临西县有没有临西驾校和八方驾校临西办事处其不知道。对其车上三枚印章是怎么来的,其记不清了;10、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虽不供认,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非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责令退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出非法所得13,5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斌审 判 员 侯继会人民陪审员 石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