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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金如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金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被执行人金如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14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如青的配偶孙小华(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如青的配偶孙小华(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如青的配偶孙小华(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如青的配偶孙小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2的存款人民币2094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