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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范应金与武威铁路综合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应金,武威铁路综合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范应金被执行人武威铁路综合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邵铁峻,该厂厂长。本院受理的范应金与武威铁路综合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铁路综合机械加工厂应按判决书为申请执行人范应金补建其从1990年1月至2000年11月在原武威铁路汽车修配厂工作期间的劳动档案,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范应金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