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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格尔化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兴格尔化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255-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格尔化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武效中,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格尔化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格尔化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13)莱州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欢欢防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恩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