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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46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全部负担。审 判 长  张 猛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