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运水与翁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水,翁兆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171号原告陈运水,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施宗朝,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兆浩,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水诉被告翁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