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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运水与翁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水,翁兆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171号原告陈运水,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施宗朝,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兆浩,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水诉被告翁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