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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凤实与赵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实,赵成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95号原告:姜凤实,住龙井市。被告:赵成杰,成年人,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实诉被告赵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实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赵成杰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凤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凤实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朴贤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