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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立红申请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红,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红被执行人: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