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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满族。法定代理人:景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景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满族。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燕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忠星、赵楠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1日17时39分,程某某在居住地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某某小区内与同样在玩耍的赵某某相撞,头部磕在石阶上。后赵某某法定代理人带程某某至沈阳第一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盛京医院诊断:额部有擦伤,左额部有一约3×4cm肿胀。医嘱:留院观察,完善头部CT(患者拒绝,退费处理)。并于3日后可于神经外科门诊就诊,行常规复查。后程某某继续到医院复诊,其中2015年8月4日,盛京医院复查结果,面部左侧前额及下睑留有少许色素沉着及结痂,左前额皮肤瘀血,表皮擦伤。医嘱对症治疗,有变化复诊。2015年8月14日,盛京医院复查结果,额部抬眉凹陷畸形,1×1厘米。皮肤与深部组织粘连。原告共支出医药费(诊察)费27.8元,程某某所在幼儿园收取占床费380元。程某某提交交通费收据若干,金额258元。2015年9月初,程某某法定代理人重复申请对程某某损伤成伤原因、损伤程度进行评残。2015年11月6日,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左额头凹陷与被他人推倒头磕在石阶上受伤有因果关系,其支出鉴定费1000元。原审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门(急)诊病志(记录)、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收据,北京某某某某第七幼儿园收据;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程某某、赵某某在玩耍时相撞致程某某头部受伤属实。故对于程某某损伤,赵某某方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程某某主张请求判令赵某某法定监护人承担程某某法定代理人产生的误工费一节,且不论其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结合程某某的损伤程度,若认定和判决赵某某承担此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关于程某某主张营养费一节,结合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亦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程某某、赵某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天真无邪的玩耍,根本不具有互相伤害的故意;因程某某、赵某某监护人均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而是任由程某某、赵某某玩耍、嬉戏,对程某某的损伤之赔偿,就合理部分双方各应承担50%责任为宜。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程某某主张继续治疗费一节,待实际发生后,���某某可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人民币27.8元的50%即人民币13.9元;二、被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交通费人民币258元的50%即人民币129元;三、被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幼儿园占床费380元的50%即人民币190元;四、被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的50%即人民币500元。以上一至四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宣判后,程某某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怎么摔倒的并没有查明,上诉人对此事件没有任何过错,加害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对双方责任比例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法理。2.原审遗漏诉讼请求,对上诉人提出的后续治疗的请求及误工费没有处理。被上诉人赵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摔倒是自己摔倒的,没有发生相撞,我方没有任何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是错误的,小区录像可以证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有经一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两张照片,证明到现在为止上诉人的凹坑还没有恢复及证明事发地路面平整,没有坑洼。被上诉人赵某某的质证意见是:与我们没有关系。鉴于该份证据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所提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及双方责任比例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请求,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已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程某某与赵某某在玩耍时相撞,造成程某某头部磕在石阶上。因程某某、赵某某均系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双方监护人无论从行为发生前的监管还是行为发生时的控制,均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之责,故原审法院判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此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针对后续治疗和误工费的问题均已论述清楚,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程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