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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836号原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先智,金寨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汪某负担。审判员  朱江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