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尹春德与杨福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春德,杨福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霞。上诉人尹春德因与被上诉人杨福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海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尹春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尹春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尹春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