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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尹春德与杨福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春德,杨福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霞。上诉人尹春德因与被上诉人杨福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海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尹春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尹春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尹春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