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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XX、毕玉芳与王传博、丁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毕玉芳,王传博,丁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02号申请人:XX。申请人:毕玉芳。被执行人:王传博。被执行人:丁新华。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传博、丁新华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依据该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传博、丁新华存款113277.25元(欠款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迟延履行利息560元,申请执行费1567.25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