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石松诉俞飞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1,俞××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385号原告石×1,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女,198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信,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原告石×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俞××(以下简称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茜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石×2由被告抚养。因对抚养权等判项不服,我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此后,被告多次拒绝我探��石×2,我无奈之下提出探望权之诉,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作出判决,解决了我的探视问题。但在离婚之后,被告对于孩子的学习不管不问,没有尽心辅导孩子的学习,孩子的学习成绩与此前的优秀截然不同。此外,被告不关心孩子的健康,在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眼睛可能有问题的情况下,被告也没有及时带孩子就医。因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并多次粗暴干涉孩子与我的正常相处,其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存在很大问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为了给婚生女石×2创造温暖有爱的成长环境,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2变更由我抚养,我可以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原告有第三者,导致我们离婚,这对孩子的打击非常大。离婚后,原告已经与第三者结婚,且二人的孩子即将出生。我���了孩子的成长,至今未再婚,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顾。关于居住的问题,本来孩子能有更好的居住条件,但拆迁款均由原告父母占有,故为维护孩子的权益,我已提出诉讼。离婚已经是对孩子成长的一种伤害,原告现又对抚养问题一再纠缠,是对孩子更大的伤害,孩子现已出现了做恶梦、学习成绩下降等问题,我不同意将孩子变更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6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26日生育一女石×2。2014年,被告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令婚生女石×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并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原告提起探望权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可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周六上午九时将石×2从被告处接走探望,当日下午五点前送回。经查,石×2自2015年春节后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现于北京市××小学就读二年级。经询,原告表示其已再婚,现任配偶正值怀孕期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1、电话录音、病例手册、学习软件手机截屏打印件,证明被告对于石×2的学习、健康漠不关心;2、培训学校交费收据、照片、电话录音,证明原告更为关心石×2的教育,且石×2与原告相处融洽、感情深厚。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录音、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时,法院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双方抚养孩子的意愿等因素,判决婚生女石×2由被告抚养,该判决生效至今尚不满一年,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石×2由被告抚养有碍于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因石×2年纪尚小,其近一年以来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所就读的学校离被告住所距离相对较近,对目前的生活环境更为熟悉和适应。而原告已经再婚,且与现任配偶即将生育子女,故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目前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石×2的成长和教育,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原告石×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石×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