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4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四川泸县人,住泸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EG6A**摩托车从云龙往得胜方向行驶,10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泸县合牛路69KM+300M处时,将路上行人彭某某撞倒致伤,造成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积极救助伤者,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基本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1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复印件、谅解书;证人张某某、简某甲、简某乙、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出示了赔偿协议和收条的原件、谅解书的复印件,经庭前与被害人近亲属核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以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进行考量,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的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苏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在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