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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冉根虎、胡贵容诉被告冉建英、第三人冉根位、冉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根虎,胡贵容,冉建英,冉根位,冉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62号之一原告冉根虎,男。原告胡贵容,女。被告冉建英,女。第三人冉根位,男。第三人冉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根虎、胡贵容诉被告冉建英、第三人冉根位、冉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根虎、胡贵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根虎、胡贵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根虎、胡贵容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