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冉根虎、胡贵容诉被告冉建英、第三人冉根位、冉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根虎,胡贵容,冉建英,冉根位,冉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62号之一原告冉根虎,男。原告胡贵容,女。被告冉建英,女。第三人冉根位,男。第三人冉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根虎、胡贵容诉被告冉建英、第三人冉根位、冉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根虎、胡贵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根虎、胡贵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根虎、胡贵容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