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施正光、白明芬、施艳玲、施白莹申请执行林佳玉、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正光,白明芬,施艳玲,施白莹,林佳玉,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38号原告施正光,男,68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威楚大道41号1幢501室。原告白明芬,女,53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威楚大道41号1幢501室。原告施艳玲,女,35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威楚大道41号1幢501室。原告施白莹,女,24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威楚大道41号1幢501室。被告林佳玉,男,48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格瑞小区1幢2单元301室。被告李青松,女,43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格瑞小区1幢2单元301室。施正光、白明芬、施艳玲、施白莹申请执行林佳玉、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35.4万元【保全查封林佳玉、李青松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楚风苑小区AB标段二标(瑞雪园)4幢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CX2014032104456),现已保全查封扣押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茶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