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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虞文军与荣成市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军,荣成市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775号原告:虞文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北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0434234C。法定代表人:谭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文军与被告荣成市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文军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