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野与魏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野,魏兆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77号原告李野,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魏兆群,男,汉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野与被告魏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兆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返还原告12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余款125元及邮寄费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