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史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史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被执行人:史文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领取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