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徐斌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64-1号申请执行人徐斌,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66号1号楼19层1903室。法定代表人余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港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法定代表人余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1260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