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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82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裴清清与徐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清清,徐兴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825民初167号原告:裴清清,农民。被告:徐兴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清清诉被告徐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清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裴清清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清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清清承担。审判员  周家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