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唐文锦、唐文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锦,唐文兰,唐文彬,唐文华,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锦,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广,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兰,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广,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彬,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广,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广,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俊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文锦、唐文兰、唐文彬、唐文华因确认遗嘱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文锦、唐文彬、唐文华,上诉人唐文锦、唐文兰、唐文彬、唐文华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广,被上诉人张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张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安广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