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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勇斌、陈晓春、陈玉莲与张维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斌,陈晓春,陈玉莲,张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陈勇斌。申请执行人陈晓春。申请执行人陈玉莲。被执行人张维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勇斌、陈晓春、陈玉莲与张维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4260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