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勇斌、陈晓春、陈玉莲与张维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斌,陈晓春,陈玉莲,张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陈勇斌。申请执行人陈晓春。申请执行人陈玉莲。被执行人张维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勇斌、陈晓春、陈玉莲与张维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4260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