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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1号原告:刘国栋,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魏加财,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汉族,住龙口市七甲镇陈家村。委托代理人:杨福宽,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栋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栋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栾景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