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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张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张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地址德兴市南门新区金山大道,机构代码86185465-7。诉讼代表人包绍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军强,德兴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政,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被告张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敏琴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