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粤通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粤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332号原告: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赛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邦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鑫。被告:乌鲁木齐市粤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志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莉。委托代理人:XX。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粤通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