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与濮阳唐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濮阳唐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张憬竹,卢永东,刘耀亮,刘礼保,张君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163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住所地,濮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陆诗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行员工。被告濮阳唐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法定代表人刘礼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法定代表人张君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憬竹,女,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卢永东,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刘耀亮,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刘礼保。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君强。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诉被告濮阳唐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张憬竹、卢永东、刘耀亮、刘礼保、张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利军、张憬竹、卢永东、刘耀亮、刘礼保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