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庞里英与何凤彩民间借贷纠纷2015岗民初41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里英,何凤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庞里英。委托代理人:龙晅、丘伟婷。被告:何凤彩。现下落不明。原告庞里英诉被告何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里英的委托代理人丘伟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凤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里英诉称:与被告何凤彩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19日,被告何凤彩称生意周转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一个月,并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被告何凤彩应承担我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当日由被告何凤彩立下借据,我当场交付现金并拍下交付场景为证。现被告何凤彩已逾期还款,我多次催促后无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何凤彩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起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完全清偿本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2015年12月23日为2584元);2.判令被告何凤彩赔偿律师费12000元、保全措施担保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凤彩承担。被告何凤彩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庞里英主张何凤彩拖欠借款10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何凤彩于2015年5月19日向庞里英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如到期不还款,庞里英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均由何凤彩承担。2.相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借款现金交付过程。3.民事委托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各一份、发票两张,证明庞里英为实现债权而聘请了律师和采取保全措施。经庭审质证,借据有何凤彩作为借款人的签名及指印。另外,庞里英为了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3000元。何凤彩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仍未见其与本院联系。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庞里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何凤彩名下价值11758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上事实,有由庞里英提供的借据原件1份、相片打印件3张、民事委托合同原件1份、委托担保合同原件1份、发票原件2张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庞里英主张何凤彩拖欠借款100000元,已向本院提供了借据等证据证实。借据证明的事实与庞里英主张何凤彩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相符,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何凤彩没有就拖欠庞里英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提出抗辩及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庞里英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何凤彩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庞里英主张的借款利息计付,该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但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付为宜。对于律师费及担保费的支付,因双方借款时已约定了庞里英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何凤彩负担,故庞里英的该项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何凤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凤彩拖欠原告庞里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时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清偿完毕;二、被告何凤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庞里英返还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庞里英其余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2元、财产保全费1108元,由被告何凤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志聪审判员 徐飞勇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铭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