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林益平与广州东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22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益平,广州东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林益平,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岩、高雅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东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彩虹。申请人林益平与被执行人广州东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9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共计21万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万元;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万元;四、本案仲裁费134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广州东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益平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标的额为353460元,执行费为52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2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泽璇 微信公众号“”